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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设(成都建设公园城市示范区三个发展定位)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本文目录一览:

  • 1、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 2、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修正)
  • 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第四条 本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第五条 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 *** 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改革、经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投资促进、国资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新经济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 *** 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 *** 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 *** 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 *** 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第九条 本市聚焦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西部(成都)科学城建设,打造科技创新主阵地和转型新动能。第十条 本市突出主体集中、区域集中、资源集中,着力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西部(成都)科学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天府实验室创新平台体系,提升城市科技创新策源能力。第十一条 本市着力推进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以成都科学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未来科技城、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为重要承载区,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西部(成都)科学城在体制机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改革创新,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第十二条 本市以四川天府新区为主阵地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打造学科内涵关联、空间分布集聚的原始创新集群。

市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各类创新平台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并制定支持政策。第十三条 本市围绕电子信息、生命科学、生态环境等优势领域,按照国家实验室标准组建天府实验室,建设国家实验室成都基地,打造战略科技力量。

天府实验室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 *** 应当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承载区。

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参与科创空间建设,围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开展项目合作。第十五条 市人民 *** 应当围绕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第四条 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第二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 *** 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第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第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第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大型公共建筑、道路宽度在30米以上的临街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还必须同时报送单体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建筑透视图或设计模型。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地下、地上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测定的坐标和标高编制竣工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和资料。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民 *** 批准,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技术指标,由市人民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十条 临街建筑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其厕所、化粪池不得设在临街干道一面,地下地上设施最外突出部分均不得超越规划的道路红线修建。

在旧城沿规划道路新建临街建筑物,在道路尚未按规划宽度形成时,必须将新建的建筑物与现状道路之间的旧房全部拆除。

在旧城不临规划道路新建多层房屋,必须先拆迁后建设,其四周拆除旧房的范围、新建房屋与相邻的旧有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建设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市政基础设施、文化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应当和住宅同步建设。第十三条 建筑物一律不得紧贴规划道路红线修建,中、小型公共建筑应退离红线2米至10米,大型公共建筑应退离红线10米以外,高层公共建筑应退离规划道路对面红线相当于该建筑1.2倍至1.5倍高度以外的距离。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城管、房管、环保、公安、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并依法作为企业资质吊销、等级升降级的条件和依据之一。第二章 施工管理之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

(二)制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四)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五)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按照建筑业质量、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施工;

(三)落实和执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治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四)按照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基坑支护;

(二)降水;

(三)土方开挖;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

(六)脚手架;

(七)建筑幕墙安装;

(八)人工挖孔桩;

(九)地下暗挖、顶管等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巡查制度,定期对其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指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成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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